2007年7月1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刑事责任已经判决 民事责任仍要承担
  案情实录:2006年5月,范某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一怒之下将其妻杀死。事后,范某被法院判处死缓。判决生效后,范某的岳父、岳母以及女儿提起诉讼,要求范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等。
    审理结果: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特点在于被告虽被法院判处死缓,但在刑事判决后,被害人的近亲属仍然有权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但双方并不存在排斥关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若在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起诉,则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